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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公告

时间:2016/11/4 16:31:29

我市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6号)精神,根据市治污减霾办《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2016】70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具体公告如下:

  一、11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我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