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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道路停车管理通告 逃费将入黑名单

时间:2016/12/5 9:49:26


12月1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照施划泊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停车管理员劝导至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停车管理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留存证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在城市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地点。


  四、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停车收费的,由城管执法、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逃避缴纳停车费的,由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对有欠费记录的,停车管理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放服务。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30日



相关问题解答


  Q1:请问停车管理员粘贴的提示单是什么性质,可否作为处罚的依据?除了停车管理员之外,其它交通参与者是否也可以对乱停车拍照取证,举报给交警部门?


  答:停车管理员粘贴的是《机动车停放提示单》,是一种温馨提示,也是举报、劝阻交通违法的一种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的照片,只是违停线索的一个依据,并非直接将其作为违法的证据,而是要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车辆基本情况、停放时间地点、交通标志标线、上报照片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认违法行为是否成立。


  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有违法行为,则不予处罚。因为我们对停车管理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和拍照进行了严格的培训,确保其所取证据合法、规范,同时也对其贴单拍照范围作了严格规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交通参与者可以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近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发布举报的途径。


  Q2:今后是否是在所有的城市道路违停都会罚款100元,记3分?


  答:为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交通压力,2015年我市确定“四纵四横”共15条道路为禁停路段;2016年6月再增15条禁停道路。


  通过对全市30条禁停路段的持续整治,全市30条禁停路段的违法停车数量由6月份51辆/公里减少至10月份19辆/公里,取得了明显的整治效果,提升了道路通行能力。


  下一步,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违法停车对交通的影响,以及对影响市民出行质量的道路,依法设置机动车禁停标志标线,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我市将根据城市交通行车、停车需求,逐步完善相关禁停标志标线,对车辆乱停放进行严格管理,净化静态交通环境。


  Q3: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如何界定?依法处理包括哪些形式?


  答:《通告》规定的连续停放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情形,是属于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的限定时间停车,目的是在于最大程度的提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效率,也就是说,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一次性连续停放超过120小时,又无法与机动车所有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


  现实中,我们发现有些人和单位将车辆随意、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的长达半年之久,甚至更长时间,机动车落满灰尘、破损不堪,有的直接用车衣将车辆罩起来,妨碍了停车泊位的正常周转使用,而且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城市形象。


  该类车辆违反了限定时间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告知、贴单或拖移等措施来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泊位使用周转率,使有限的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


  Q4:关于占用城市道路停车“乱收费”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实中多部门管理往往造成没有部门管理,此次是否有具体操作细则?


  答:目前市区私自占道收费现象突出,新闻媒体也多次曝光,严重影响城市形象。为解决“乱收费”问题,根据《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乱收费”由城管执法、公安、物价等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管理规范,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予以查处。


  Q5:对逃避缴纳停车费的,由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将如何操作?


  答:众所周知,我们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通过交纳停车费用增加用车成本,以减少汽车出行,来缓解济南现有的通行状况,这也是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通行的做法。


  作为恶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黑名单”采集、发布细则,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对应的信用记录,完善信用档案,推动与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对恶意逃费欠费的实施联合惩戒。该项工作将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审慎进行。


  Q6:《通告》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施行?有效期几年?


  答: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1年12月31日。



数据


  近年来,济南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79.2万辆,其中市区汽车121.6万辆。


  从停车设施结构上看,我市现有的505582个停车泊位中,配建停车泊位431824个,公共停车泊位46002个,道路停车泊位27756个,分别占比85.4%、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