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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

时间:2016/6/23 10:50:33

市政办发[2012]43号


 

   随着西安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按照发展配建为主、公共为辅、临时占道为补充的原则,通过加快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加强停车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价格引导机制、实行政府示范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等多方面举措,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现就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的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市建委(停车办)备案;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向社会开放。

  (三)本优惠政策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相对独立的各种形式路外停车场。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四)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五)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六)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七)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八)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1.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2. 配建停车场: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九)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1.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

   2.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3.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停车办)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十)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十一)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单、优惠政策申请表、并签订《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等。

  (十二)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议和执行由市建委(停车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进行。审议确定的内容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型及范围;

   2.资金补助标准;

   3.关闭占道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4.其它事项。

  (十三)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补助资金在工程开建后分三次兑现,开工当年兑现总补助资金的20%,建成营业后两年内每年兑现40%;平面式停车场建成两年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1.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兑现,由市建委及各开发区相关部门依据市建委(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照城市配套费减免的相关程序执行,配建超出10%以上泊位的配套费,经营两年后予以返还。

   2.资金补助的兑现,经市建委(停车办)进行停车场开业条件验收并正式运营后,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补助兑现。

   3.经营环境优化措施的兑现,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按照市建委(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执行。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十四)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城市配套费、车辆违章罚没收入、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等。

  (十五)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城六区补助资金列入城建投资维护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参照此标准执行,开发区补助资金自行负担。

   五、其它

   (十六)各开发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不低于全市优惠政策的标准,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工作。

   (十七)擅自关闭、挪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停车场,由市建委(停车办)会同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签订的《西安市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

   (十八)自本优惠政策发布之日起,《关于加快我市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及保证措施》(市政办发〔2006〕271号)废止。

   (十九)本优惠政策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