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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全文)

时间:2016/8/31 9:29:5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建城[2016]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三)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四)严格实施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二、加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五)明确停车场用地性质。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六)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规定由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  

    (七)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八)明确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条件。地下空间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出让规划条件应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有需要配建附属商业的公共停车场,还应明确商业建筑面积。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报城市政府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地下停车库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证停车场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其具体规定以及地下停车库面积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最大比例等规定,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结合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独立区域、单独出入口、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  

    (九)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市政府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

    (十)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十一)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十二)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四)加大停车场建设中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及时总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停车场建设技术和利用模式,对节地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的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在划拨和出让土地时,可将节地模式、节地技术作为供地条件,写入供地方案,合理评估出让底价,在供地计划、供地方式、供地价格、开发利用等方面体现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四、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管。

    (十五)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十六)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十七)加强城市停车场建成后的监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停车场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  

    (十八)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同时,各地要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运营服务规范,加强停车场运营监管。  

    (十九)强化停车行业管理。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本地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政策、做好项目储备,并督促、指导各城市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协调,尽快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建立基础数据库和项目库,统筹各类停车场建设,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切实抓好停车有关工作。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充分挖潜、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既有利于缓解停车难问题、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又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6年8月31日